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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使用购毒人员尹某某200元购买的4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交付给尹某某并收取好处费100元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购毒人员尹某某处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小包,从陈某某处起获好处费100元。上述疑似毒品4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共净重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7.附卷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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