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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凯,谎称其有口罩可以销售,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凯人民币共1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李某某凯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方xx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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