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陈干初,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干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另案处理)的丈夫陈某乙(又名陈劲初)系涟源市湄江镇市**煤矿职工,2011年4月陈某乙死亡后,熊某某故意隐瞒陈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没向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简称社保局)申报,从而骗领陈某乙的退休工资。熊某某为不让社保局发现,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喊陈某乙的哥哥被告人陈干初每年到社保局去扫描头像,以证明陈某乙仍健在。从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陈干初共帮助熊某某诈骗企业职工退休工资118616.46元。
2017年12月13日,熊某某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委托其妹妹熊才庄主动向劳动局退还诈骗所得118616.46 元。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干初在涟源市伏口镇大伯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案件材料、死亡注销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 熊某乙、彭某某、龙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干初和同案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干初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干初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干初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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