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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陈学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住路南区**路**小区**排**号,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学成利用微信的网络社交功能,使用微信号(昵称“醒、悟”、“悟、人生”等)、(昵称“专贷业务员”、“黑户背账业务”等)加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谎称能办理“黑户背账业务”帮人获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以需要提前缴纳费用为由骗取共计人民币464008.1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和赌博挥霍。

1、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学成以帮助办理“黑户背账业务”需要交纳打卡费用、包装费用、做假证件费用等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23601.1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陈学成以帮助办理“黑户背账业务”需交纳签订合同费、办理下款账号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为由,从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1615元。

3、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学成以帮助办理贷款及“黑户背账业务”需交纳手续费、材料费和征信费用等为由,从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9449元。

4、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学成以帮助办理“黑户背账业务”需交纳金融征信费、制作照片费、税费和打卡费等为由,从侯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9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学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学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

6、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学成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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