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87X,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又因案情复杂,先后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订货和个人需要借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9次,共计骗得人民币1173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街道**路**广场内,虚构合伙做生意的事实,取得黄某某信任,骗得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又以进货缺钱为由从黄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7000元。
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虚构共同出资订购面膜转手赚差价的事由,向黄某某提出各出资人民币15000元,并另借款人民币3000元。黄某某信以为真,后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8000元。
3、2019年4月11日、4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黄某某人民币24200元后,又于同年4月13日、4月14日虚构进货缺钱、需要借款的事由,骗得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尔后,被告人陈某甲又以借路费为由,骗得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4月17日、5月5日、5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3次虚构进货缺钱、需要借款的事由,骗得黄某某人民币15000元、6000元、14000元。
5、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黄某某5000元后,又于次日虚构家人生病需要用钱的事由,骗得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5月14日、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其名下的房子正在出售、需要用钱找关系的事由,先后骗得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2000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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