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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能找关系给钟某某安排税务局工作的事实,骗取钟某某76000元钱,并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购买汽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21日退还被害人钟某某6万元,于2019年6月12日退还被害人钟某某1.6万元,钟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2.证人仁某某、陈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勇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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