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光大银行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提升其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为名,用POS机刷走被害人刘某某光大银行卡内的钱款,共骗取人民币261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谅解书、收条、陈某某微信交易详情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录音文件、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岩
检察官助理:王梓怡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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