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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开封市尉氏******组。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0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2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

辩护人黄捷,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4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15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6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6月28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7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税额总计979803元,价税合计6743350元。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市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税额总计1073227.45元,价税合计7386330元。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税额总计416733.92 元,价税共计2868110 元。

4、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总计134622.55元,价税合计926520元。

5、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费用的方式,为江阴某某染色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总计439755.09元,价税合计3026550元。

6、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总计118025.12元,价税合计812300元。

7、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1%至7.4%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总计253674.18元,价税合计1745875元。

8、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26%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总计101346.18元,价税合计697500元。

9、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费用的方式,为无锡市某某针织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总计231394.4元,价税合计1592538.1元。

10、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针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总计158935.49元,价税合计1093850元。

11、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针织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总计80314.09元,价税合计552750元。

12、2014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7%费用的方式,为无锡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总计84738.45元,价税合计583200元。

13、2016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票金额6.5%费用的方式,为无锡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总计83427.15元,价税合计574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长兰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盘1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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