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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波,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某某坛村西某某片56号之一, 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凌晨02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波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 “斗酒馆”,藏匿在“斗酒馆”消防通道楼梯,至凌晨06时某某,乘“斗酒馆”工作人员下班离开之机,盗走“斗酒馆”内金装“斯伯利”XO白兰地洋酒5瓶、拱桥“斯伯利”XO白兰地洋酒1瓶、硬盒“芙蓉王”牌香烟12盒、硬盒“中华”牌香烟1盒(总价值人民币2417元)。破案后,追回赃物“金装”斯伯利xo白兰地洋酒4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某某;2.现场相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赃物辨认;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监控视频材料;5.被害人苏某某俊的陈述;6.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荣城的证言;7.被告人陈某甲波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波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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