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陈平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5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第**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再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同年12月20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平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平生至本区沈家门街道平渔路、洪家路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窃得电瓶车3辆、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467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平生至沈家门街道**苑**号楼**单元楼下,窃得蒋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黑橙色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0元)。次日,被告人陈平生将该车销赃给郑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元。
2、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平生至沈家门街道**路**号,窃得洪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绿佳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157元)。
3、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平生至沈家门街道**路**号门口,窃得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佳牌电瓶车1辆(未折价)。
4、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平生至沈家门街道平阳浦**宿舍**号**单元门口,窃得吴某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安琪儿牌大运王款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平生在本区鲁家峙东港海底隧道附近一废弃房屋内被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平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静
2020年6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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