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33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与他人合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所谓的“**”公司为幌子,招募王某甲、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指挥整个电信诈骗活动,王某甲、曹某某等人负责具体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团伙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单身女性身份与其他男性交谈,假借与他人网恋骗取对方信任,尔后以各种借口索要钱款。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王某甲、曹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分别对王某乙、夏某某、付某某、黄某某、毛某某、王某丙、权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王某甲诈骗在本区打工的王某乙1万余元;
2.2019年7、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曹某某诈骗高某某9800余元;
3.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曹某某诈骗梁某某1.2万余元;
4.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曹某某诈骗权绿叶2.9万余元;
5.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曹某某诈骗孙某某520元;
6.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曹某某诈骗张某某3000余元;
7.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团伙内成员诈骗夏某某1300元;
8.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团伙内成员诈骗付某某520元;
9.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团伙内成员诈骗毛某某1800元;
10.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团伙内成员诈骗黄某某3100余元;
11.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团伙内成员诈骗王某丙35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互联网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页无正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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