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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新城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晚,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西关建材市场平台上,将姜某某停放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三轮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2.​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凌晨,驾驶上述电动三轮车,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朝中市场邢某某经营蔬菜摊位盗窃现金人民币30元;在关某某经营蔬菜摊棚盗窃海鲜菇7袋、蜂蜜15斤、绿壳鸭蛋15斤、嘎嘎叫鸭蛋150个、白钢盆1个,共价值人民币1,481元(赃物被追回返还失主);在张某某经营蔬菜摊棚盗窃鸡蛋40斤、嘎嘎叫鸭蛋30个、电子称1个,共价值人民币338元(赃物被追回返还失主)。在吕某某经营猪肉摊位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在武装部后市场王某某经营熟食摊棚盗窃烤鸡1只、烤鸭1只,价值人民币60元。

3.​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晚,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泡沿天泰嘉园小区,从王某某停放的厢式货车内盗窃“红牛”饮料1箱、“呀土豆”膨化食品1箱、胶皮手套1包、“毛毛虫”面包20个,“消益多”乳酸菌1箱、“达利园”蛋黄派5袋,共价值人民币360元。被盗胶皮手套被追回返还失主。

4.​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泡沿天泰嘉园小区2号楼,将王某某停放的飞鸽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0元。被盗自行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5.​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凌晨,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朝中市场潘某某经营牛肉摊位实施盗窃未果;在武装部后市场郑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盗窃油桃、山竹等水果。之后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泡沿天河小区2号楼,将张某某停放的凤凰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盗自行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87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内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金甲

检察官助理:徐  巍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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