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0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8号路三合一陶瓷批发仓库门口,将被害人李**停放的云J*****号的国产春风牌400型摩托车盗走。2019年11月29日10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墨江县城被墨江县公安局联珠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038元。
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摩托车发票,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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