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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7********,汉族,进城务工人员,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经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购车为由向敖某某了解二手车出售信息,后得知和某甲的姐夫和某乙有一辆二手奥迪车要出售,双方在丽江市古城区**村和某甲的**修理厂内商谈购车事宜,约定和某乙以61000元的价格将云******号奥迪轿车卖给陈某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某谎称要到永胜拿购车款,由其驾驶云******号奥迪轿车载和某甲、敖某某一同前往永胜。2019年12月6日凌晨,三人到永胜县永北镇**酒店入住,当日2时许,陈某某趁和某甲、敖某某熟睡之机将云******号奥迪轿车开走并意图出售。当日11时51分,和某甲电话报警。2019年12月13日,陈某某驾驶云******号奥迪轿车在永胜县**镇**湾附近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920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麒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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