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现租住在茶陵县**街道**房。201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陈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茶陵县城****小区骑着摩托车窜至**镇**村**组,发现被害人何某甲家大门上了锁,家里没有人,于是被告人陈某某从房屋后面爬上围墙,从围墙上向前跨一步进到何某甲家二楼的平台上,接着推开二楼的推拉门进入二楼客厅,在二楼楼梯间旁的一间卧室里,被告人陈某某看见卧室内有一个书桌,拉开书桌下面两端的抽屉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接着在房间内找到一个铁马钉将中间上锁的抽屉撬开,在抽屉内一个盒子里偷了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从二楼楼梯下到一楼,在一楼前檐房间内翻找,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又从楼梯上到二楼,沿着进入的路线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到了茶陵县陵园路一家店名为“金六福珠宝”的店铺内,将偷来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经称重为10.03克,以420元/克的价格卖给了“金六福珠宝”店铺老板郭某甲,卖得赃款4200元。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4272.00)。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社会危险性报告、(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微信截图、(6)前科资料、(7)户籍信息;2、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何某甲家财物被盗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提取、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5742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赵某某、周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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