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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民权县某某某某村。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溜到民权县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趁村民吴某某家中大门未锁,从大门进入院内,在吴某某家一楼东屋卧室衣柜内,盗窃一个红色纸袋,在盗窃过程中将正在卧室睡觉的吴某某惊醒,后被告人陈某某拿着偷来的红色纸袋逃离现场,被吴某某追赶后抓获并要回纸袋,后发现纸袋里有银戒指1个、银手镯1对、银项链1个、银锁1个,经民权县价值中心鉴定,价值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决书等;2.证人翟某某、吴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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