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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柴刀和单手锯在李某某等人承包的乐安县**乡**村**组“*坑”山场盗伐杉木,并将所伐杉木截成4米长的树椴47段堆放在山脚下待售。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联系邓某某购买杉木,因被发现后离开现场。

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盗伐杉木出材量为1.6548立方米,蓄积量为2.36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乐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建成

检察官助理:曾艳群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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