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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4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普宁市**街道**里**幢**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7日7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下寨村住家后面 一地方,因土地问题与被害人陈某乙霞发生纠纷,引发打架,遂用手猛抓陈某乙霞的头发,致被害人陈某乙霞跌倒,右胫骨下段、右腓骨上段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乙霞所伤属轻伤一级,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身体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某乙霞的陈述;2.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3.证人张奉军、陈某丙、钟某某、陈某丁瑶、冯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5.作案现场照片;6. 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收据、赔偿协议书、谅解请求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2015年2月26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案卷材料2册;案件现场光盘1块。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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