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尧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感情关系,曾多次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滋扰,从而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害人李△尧醉酒后携带铁通再次到郁某某**镇**居委**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屋门前进行闹事。被告人陈某某制止无效后,遂在其屋厨房内拿出一把斧头走出屋外打向被害人李△尧,被害人李△尧用铁筒还手打伤被告人陈某某的小腿后往**镇**路方向逃跑,被告人陈某某即追上去并用斧头砸打被害人李△尧头部、面部等上身部位,致被害人李△尧受伤倒地。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
经云浮市司法鉴定中心复核鉴定,被害人李△尧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子力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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