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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3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湖北省红安县人。现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安装无公害化粪池与被害人韩某甲就土地所属权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锄头朝被害人韩某甲后背部位击打了一下,致被害人韩某甲多处肋骨骨折。经红安县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物证;3.证人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莉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红安县上新集镇复兴村6组,联系电话:1399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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