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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男性,户籍登记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乡**村**组**号,住乐安县*****正对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乐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乐安县**乡**村祠堂看戏,陈某得知*****也在唱戏,便打电话要其朋友郭某某来接自己去**看戏,但郭某某未来接陈某。被告人陈某看到**祠堂门口停了一辆男士摩托车,便问被害人陈某甲拿钥匙来套开摩托车,但陈某甲不给,此时郭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袁某等人来到**祠堂。被告人陈某对陈某甲不给钥匙之事心怀怨恨,其想与陈某甲单挑,就要郭某某把陈某甲叫出来。陈某甲来到**乡**新桥上后,陈某先是和陈某甲争吵,后陈某脱掉上衣时发现上衣内有把折叠弹簧刀,陈某便把折叠弹簧刀拿在手上。之后陈某和陈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陈某用手上的折叠弹簧刀捅陈某甲,第一刀捅在陈某甲的肚子上;陈某拔出刀后欲捅陈某甲第二刀的时,被陈某甲用手挡了一下,第二刀捅在陈某甲的右大腿上;陈某拔出刀后第三刀捅在陈某甲的肚子上;陈某欲捅第四刀的时候,被陈某甲的两只手抓住,在抓陈某手的过程中,陈某甲的右手食指被刀划了一下。之后两人被人拉开,后陈某逃离现场。2019年7月1日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族谱、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袁某甲、管某某、欧某某、袁某乙、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捅伤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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