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军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291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普陀**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楼**室,住普陀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辉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5日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军辉在“**黑客论坛”(www.***.com)上使用用户名为“**”的账号先后发表帖文4篇,在帖文中发布具有“传马”功能的黑客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
经电子数据检查勘验,在其中3篇标题中含有“3306”描述的帖文中发布的具有利用3306端口“传马”功能的黑客工具至少被下载152人次。
经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此类工具具有扫描网络内装有mysql数据库并开放3306端口的目标主机,尝试获取此类主机数据库权限,获取权限后通过预先搭建的文件服务器,向目标主机下载相应文件的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军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发帖记录、附件下载记录及相应截图等。
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军辉使用黑客漏洞扫描工具,在互联网上通过扫描IP段的方式抓取“肉鸡”(有漏洞的计算机)后实施非法控制,并利用被控制的计算机的CPU资源挖取虚拟货币“门罗币”获利。至案发,被告人陈军辉非法侵入并控制包括舟山市**局服务器、宁波**有限公司服务器等在内的计算机共计4000余台,通过出售“门罗币”非法获利人民币149638元。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军辉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军辉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军辉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控制情况及相应录屏、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又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辉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附:
1.被告人陈军辉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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