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陈某甲丹,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马某甲地35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丹在明知同案人马某乙(因犯盗窃罪另案已被判刑)的电动车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四某某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廉价向同案人马某乙收购1辆银色小绵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经查该电动车是被害人杨某某由于2019年9月30日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普宁乡巴佬汽配东侧楼下被盗的电动车。破案后,该车被提取在案。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丹在明知同案人“四眼”(另案处理)的电动车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四某某附近,以人民币750元廉价向同案人“四眼”收购1辆黑色大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该车被提取在案。
2020年4月7日16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丹在明知同案人“四眼”的电动车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四某某附近,以人民币450元廉价向同案人“四眼”收购一辆黑色大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经查该电动车是被害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7日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87幢洗车场对面楼下被盗的电动车。破案后,该车被提取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等;2.被害人杨某某由、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丹的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赃物电动车相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丹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丹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丙
检察官助理:赖某某巧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丹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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