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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根据2018年11月8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位于**村**塘的鱼塘返还给原告黄某甲,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12日,高州市人民法院发出结案通知书,陈某某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20年1月13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梁某某反映,陈某某仍未将鱼塘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梁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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