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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41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7115192076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香港籍人,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广东省流沙东街道新坛村莲叶埔老路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因拖欠被害人陈某丙及陈某丁的钱无法偿还,后经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陈某乙位于普宁市流沙东新坛村莲叶埔老路口向某甲二间铺面产权归陈某丁的儿子陈某戊所有,后面的厂房归被害人陈某丙所有。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己(已死亡)夫妇认为该铺面和厂房的产权属于他们,擅自破坏门锁及玻璃门,强行搬进普宁市流沙东新坛村莲叶埔老路口向某甲二间铺面和后面厂房居住。经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向某乙某甲夫妇发出《限期搬迁告知书》,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城东派出所、新坛村委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要求搬离铺面和厂房,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己夫妇俩扔不某某劝说,拒绝搬离。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新坛村莲叶埔老路口原印花厂2013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租金价值人民币15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香港居民身份证、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报告、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款凭证、房屋转让协议书等资料、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关于陈某己与陈某戊、陈某丙纠纷问题的调处情况报告》、限期搬迁告知书、普宁市委政法委《关于做好陈某己等人占用他人财产纠纷调处工作的函》、普宁市人民法院关于该事件的情况报告、行政裁定书、普宁市流沙新坛管区的维稳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经过、现场照片;2.证人陈某庚、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的证言、陈某戊、陈某丁、方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的陈述;4.同案人陈某己的的某某;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法医检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报告;7.光盘九张某某U盘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九张、U盘一个;

2.补充材料卷一共二十六页、补充材料卷二共二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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