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431X,土家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住石门县**镇**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2月13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常某某(又名曾某某,另案处理)在郑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打庄做事。同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常某某得知郑某乙(绰号“**”)和郑某甲带打庄公司到郑某某的赌场里面打庄,认为二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陈某某和常某某便商量找二人要钱,陈某某当即打电话给郑某甲,要郑每场给其500元钱工资,被郑拒绝,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并约好双方在石门县**镇**宾馆见面。见面后,陈某某与郑某甲发生争吵,陈某某打了郑某甲几耳光,二人开始打斗,郑某乙见状便上前帮忙,陈某某、常某某从陈某某的车上各拿一根钢管殴打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乙被殴打致伤。事后,郑某乙在石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陈某某前去看望并向其赔礼道歉,郑某某等人用赌场抽水的钱支付了被害人郑某乙的住院医疗费,并另外赔偿了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2万元。郑某乙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郑某乙因右侧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即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2辨认笔录;3.证人郑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同案人常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行为积极,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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