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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松(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松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至同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松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如家公寓”其登记住宿的205房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刘育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松在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坦白书、信息核查等;2.证人刘育文、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松的某某;4.吸毒地点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松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松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松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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