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4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攸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组**山老房子前约五米处的坪上开辟荒土,点燃杂柴、杂草以焚化垃圾。由于风势过大,火引燃了周围的茅草,并迅速向长坡山上蔓延。陈某某见后赶紧扑火,但无法扑灭,最终造成了山林火灾。山火于当天17时许被当地村民扑灭。这次山林火灾致使**村、**村、**村等集体和村民山上的杉树、油茶树及灌木被烧毁。陈某某在扑火过程中,手、背均被烧伤。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291.8亩,其中杉木林222.1亩,油茶林69.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攸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91.8亩(折合约19.45公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检察官助理:唐琼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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