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233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五河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学校**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6省道34KM+120M五河县新集镇大桥路段时,为避让前方车辆,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5.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作庭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学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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