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21时许,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医高专旁边的好基友饭馆出发,途经万智街、丰海路、杏宅村后驶入万虹路,行驶至万虹路外国语学校路段全友家居门口时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50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