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务农,户籍地、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处,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98mg/100ml,因涉嫌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其被带至茶陵县中医院抽血,检验鉴定的结果为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刚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63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检察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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