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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02号 

  被告人陈某甲谨,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2006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3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谨饮酒后驾驶1辆粤V53****号轿车,前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市区“仙逸景”洗脚城,在该洗脚城门口停车,因倒车时某某察明车某某情况,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1辆粤VVH413号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谨在现场被交警带回交警大队审查。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甲谨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8.2毫克/100毫升。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谨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谨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当天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冯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谨的某某;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等;6.检验报告、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谨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谨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赖某某巧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谨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四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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