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78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5时17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镇**村出发行驶至**镇**路**路交叉路口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车辆,遂调头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与堤坝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作庭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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