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3********,汉族,初中,经商,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镇**组,现住长沙市**街**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何平在长沙宁乡市宁城食府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喝了十瓶雪花啤酒。次日凌晨5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长沙大道高架由东往西行驶至高桥南大门路段时,与受害人尚某某驾驶车架号为:YF14082****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尚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即拨打120将尚某某送到旺旺医院救治。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喝酒驾驶车辆,经吹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遂带其在旺旺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8月25日,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20****号检验报告书,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6.8毫克/100毫升。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区交警大队第202008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尚某某、曾某某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栋**房,联系方式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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