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委会**社**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 月14 日11 时38 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JG6***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孟线江城县方向往思茅区方向行驶至昆孟线K698+200 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2.07mg/100mL血,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陈某某所驾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农村信用社流水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说明;2. 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付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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