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徐某某聚雅酒店行驶至徐某某徐城街道德新三路丹泰宾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陈某某血样送检,检测结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醉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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