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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0********,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居民委员会**社**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杨某某驾驶云JB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普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19时31分许,当行驶至普洱大道主道普洱市一中旁时其拉载货物(简易衣柜)掉落至机动车道。19时32分许,熊某某驾驶云JBT***号小型轿车沿普洱大道主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普洱大道主道普洱市一中旁时发现掉落在行车道的货物(简易衣柜)后采取制动,导致后方行驶由林某某驾驶的云AN***Y号小型轿车车头部位与云JBT***号小型轿车车尾相撞,罗某某驾驶的云JGJ***号小型轿车车头与云AN***Y号小型轿车车尾相撞,孟某某驾驶的云JLM***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头与云JGJ***号小型轿车车尾相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云JM****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头与云JLM***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尾相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杨某某、孟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熊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3.06mg/100ml 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陈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件、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林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居民委员会**社**号**幢**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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