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0,汉族,初中文化,襄垣县**集团职工,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06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CA330大众轿车,沿襄垣县古韩大道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路段时,与相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晋DSG386号吉利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31mg /100ml;经交通事故书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孙加宏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襄垣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默
检察官助理 宋小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七十九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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