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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暂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东峰镇铜厂村桥头9号6幢中山**宿舍,2020年3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被建瓯市公安局暂扣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北门往东门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长江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建瓯市市立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8月16日,经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杨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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