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983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公司职员,住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新立河西路路口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鲁******号牌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监控录像;4、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力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8382****;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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