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8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9时43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瓦房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陈述、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20年4月30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量刑评议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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