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获悉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欲提升公司企业资质的情形后与上述公司人员取得联系,伪造多家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印章,并将伪造印章加盖到相关纸质材料上,为上述多家公司制造虚假业绩,然后通过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录入了虚假业绩信息,或者通过扫描件上传到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资质平台,并将纸质材料送交南昌市建筑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1月21日,被害单位广州市**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现被作为设计单位冒用而报案后案发。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夏某某、肖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谭某某、欧阳某某、吕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属于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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