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石门县**党支部书记,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门县白云乡双峪村出发,沿S304线往白云乡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乡**村路段,遇被害人欧某某由北往南横过公路,因避让不及撞上欧某某,造成欧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欧某某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次日0时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应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出血、颅内出血并脑肿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石门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欧阳志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欧阳志人民币20万元,欧阳志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晏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85****。

2.本案卷宗、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