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40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19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0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18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悬挂湘******号牌中大型拖拉机,自和平县**镇**镇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村****路段时,弯道超车致使车辆与被害人邬某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触,导致该摩托车碰撞道路右边占道停放的混泥土搅拌金属箱,造成被害人邬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邬某某和占道停放金属箱的当事人曾某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共同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邬某某系因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邬某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9mg/100ml;悬挂湘*******号大中型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湘*******号大中型拖拉机右后端的车厢厢板及挡泥板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左后端发生过接触碰撞。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邬某某的丧葬费人民币53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1辆和三轮摩托车1辆(照片);

2.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拖拉机档案信息、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发票、居民身份证、回复函、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凭证;

3.证人龚某某、曾某某、朱某某和陈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该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维新

2020922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