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595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H****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乡**村路段时,与行人肖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肖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