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90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村**街**号,住址**,案发前系个体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A2证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环海路由东向西行至威海市文某区泽头镇望岛村东侧,鲁******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右前角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邢某某及其推行的自行车相碰撞,致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司法鉴定书;(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10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泰市**村**街**号**排**号,电话1516383****;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