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17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KBB****小车由化州市建设场往下郭大桥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郭**村路段时,碰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由廖某某驾驶的粤KN****两轮摩托车,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小组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责任。陈某某是酒后驾驶,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63.05mg/100ml。2019年12月18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丧葬费53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3月2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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