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4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 杨某某等人(已被淅川县公安局抓获,另案处理)来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街道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纯的家中,经商谈,陈某甲同意提供身份证给杨某某等人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公某某,后卖给杨某某等人。2019年9月份,杨某某拿着已办好的4份工商营业执照再次来找陈某甲,并让陈某甲到中国农业银行大坝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广南支行办理公司银行公某某,后将办理成功的资料一并交给杨某某;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6500元。陈某甲出卖的4份工商营业执照分别是:普宁市池尾福瑞建材店、普宁市流沙雅美纯电器店、 普宁市池尾福立乐器店、普宁市流沙华某某日用百货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登记在陈某甲名下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及登记注册公司的内档材料、登记在陈某甲名下的工商营业执照档案资料和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户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丙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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