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1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情况下,私自在苍南县钱库镇新安社区小微园(鉴桥)东侧约300米处开办一个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非法从事废油墨桶的收集、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场所于2020年3月16日被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查获,现场查获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0.435吨,已处置成块状的废油墨桶28.45吨,共计28.885吨。经认定,该废油墨桶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具有毒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材料及文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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