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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石门桥刑警队抓获,同年10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至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娄某甲(已判决),将任丘市**镇**开发**金属制品厂的两车废酸让其处理,被告人娄某甲让王某某(已判决)、娄某乙(已判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拉酸。2018年12月4日0时许,将拉来的含铬强酸液体排放在保定市莲池区太保营村东一停车场,通过所埋管道直接排放到此停车场地下。经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罐车内水样PH计示值<0,总铬为28.5mg/L,罐车排放口水样PH计示值<0,总铬为28.4mg/L;太保营村东倾倒废液(土)土样PH为1.52,铬含量97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中,重金属铬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美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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